【23條立法】呼籲沽售港元導致他人虧損犯法? 鄧炳強澄清:屬「三不中」
發布時間: 2024/01/31 18:18
最後更新: 2024/01/31 19:31
官員今日分別與人大政協、新聞界、金融界會面,諮詢意見並進行解說。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、身兼「反駁隊」隊長的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傍晚在政府總部見記者,就各界對23條立法建議的疑問進行解釋。
澄清一:純粹談論社會經濟發展不會違法
諮詢文件定義「國家秘密」,涵蓋7類,包括國家或香港經濟及社會發展的秘密。鄧炳強強調,犯法需滿足三要素:(1)無合法權限下作出披露;(2)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;以及(3)屬七類「國家秘密」及有意圖才有機會犯法。「如果純粹談論社會經濟發展,不會違法。」
澄清二:經濟研究報告不含非法披露政府機密不犯法
鄧炳強稱,「剛剛我們和金融界見面,有朋友問,如果我做有關經濟的研究報告,會否犯法?如果你所做的研究報告,不含無合法權限披露的嘢,是自己的研究、訪問,不是政府內部機密文件,而是用自己努力、知識、專業做研究報告,是絕對不會犯法的,如果第一樣唔中,就唔用考慮其他了。」
澄清三:呼籲沽空港元導致他人損失屬「三不中」
鄧炳強又指,聽到法律學者批評「境外干預」罪含糊,舉例,如果呼籲沽售港元導致部分人虧損犯法?他表示,首先要先看何為「境外干預」,要配合境外勢力、使用不當手段、達到干預目的。「沽空,第一,看不到和境外勢力有關聯;第二,看不到使用不當手段,亦不切合干預效果,所以基本可以說是三不中。」
澄清四:在港犯法在港處理 非在港犯法不會移送內地
鄧炳強澄清,對於有指在內地犯法或內地懷疑某人犯法,香港會將疑犯送往內地,「這個說法更加荒謬。香港犯的法香港處理,不是在香港犯的法,我哋不會有上述做法。」
張國鈞:合理可行情況下 控罪數目應盡量減少
另外,香港國安法訂立4類罪行,包括「勾結外國勢力」罪,而23條建議新增「境外干預」罪,外界關注兩者重疊,以何定罪。張國鈞解釋,如果某項行為,構成多於一項的罪行,檢控機關可根據檢控守則和實際案情,選擇一項或多於一項控罪。惟在兼顧檢控效率和司法公義下,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,控罪數目應盡量減少,如果法院裁定多於一項罪名成立,亦要顧及「數罪並罰不能過重」的原則。
張國鈞表示,坊間有人有誤解,以為23條建議新增多項罪行,會更容易入罪。 他強調絕對不會,指立法建議不是為了降低入罪門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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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曉君